【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劉星君/屏東縣報導】 2011.06.08 林姓男子與「小三」約會,被妻子抓姦,答應給妻子一百萬元和解。事後持刀抱著二歲半女兒,威脅殺害妻女全家,要求給付三百萬元贍養費。妻子匯了二百萬元,提告討回,昨天法官判林必須還這筆錢。 林否認威脅鄭姓前妻,會上訴到底。他說,和前妻是專科同學,兩人認識十多年,一同經營早餐店;前妻知道他有小三,卻抓姦讓他難堪;還反控,前妻也有小三。鄭女昨天不在早餐店,她的媽媽僅說「一切交由法律解決」。 去年三月中旬,鄭女會同警方在屏東市的汽車旅館查獲林姓丈夫和薛姓女子「開房間」,林要妻子撤回告訴,答應離婚並支付一百萬元,女兒監護權歸她。 兩人返家後,林惱羞成怒,把女兒抱坐在大腿上,持水果刀抵住女兒背部,威脅妻子要給付三百萬元贍養費,否則殺死女兒、她和她父母,然後再自殺。 三月卅日兩人協議離婚,鄭女交付現金七十萬元,另匯入一百卅萬元到林戶頭;餘款寫下十張本票,作為日後追索憑據。 鄭女事後聽從親友建議,向屏東地院訴請返還不當得利。林稱錢是扶養女兒及店鋪折讓費用,但車內錄音系統,錄到「我就爛命一條,我就跟妳幹到底了啦」、「妳信不信我去買西瓜刀要殺妳全家」,法官認定林有威脅前妻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