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6.18 賴姓男子與已婚的于女發生婚外情,于女丈夫得知後選擇原諒,雙方簽下和解書,賴承諾不再騷擾女方,卻仍不斷打電話或發電子郵件糾纏女方。于女丈夫氣得提告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賴應賠償150萬元。 于女丈夫發現妻子外遇後,為了家庭和諧,沒有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三人簽下協議書,約定賴不得再與于女聯絡、往來,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女方家庭,也不能將這件婚外情告知他人,賴若違約須賠償1000萬元。 沒想到,賴在簽訂協議書的隔天,就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絡于女,威脅要將雙方不當關係告知于女的公司,並威脅將兩人交往期間的不雅照片上傳網路。于女丈夫不滿賴違反協議書約定,提告向賴求償「違約金」1000萬元。 法院審理時,賴否認騷擾于女,但于女提出的電子郵件及電話錄音,賴先是多次表達對于女的痴情,表示會永遠等著她。于女不理會,賴開始威脅,揚言要將婚外情資料及親密照寄給于女小孩。 法官認為,賴已違反協議書的約定,騷擾于女的家庭,但審酌男女感情往往無法說斷就斷,且協議書規定只要違反就要賠1000萬元,顯然過苛,判決賴應賠償于女丈夫1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