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因隱疾無法人道,結婚後未曾與妻子同房,但妻子卻生下一個兒子;兩人離婚後,兒子向法院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由於DNA鑑定,王姓男子與他才是親生父子,台灣高等法院判准他與潘姓男子父子關係不存在。 潘姓男子與妻子在十八年前結婚,婚後潘妻才知道丈夫有隱疾、無法人道,兩人婚後未曾同房共枕。夫妻感情日趨轉淡,漸起口角爭執。潘妻在結婚後第八年生下一個兒子,戶籍上登記為潘的小孩,但潘深知孩子不是他親生骨肉。 潘妻外遇生子後,夫妻感情裂痕越來越大,潘妻後來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潘姓男子雖未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因小孩是在兩人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生下,法律上仍屬於潘姓男子的婚生子。 這名小孩十歲時,父母離婚,他向法院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並提出DNA鑑定結果,表示親生父親另有其人。 一審時,法院以他年紀太小、尚未成年,對於男女房事受胎產子等事實仍懵懂無知;審酌他不具識別能力,還不理解非潘姓男子所生的法律意義,應待成年後再提出,駁回他的要求。 台灣高等法院則以血緣鑑定已知小孩的親生父親另有其人,且潘姓男子也無意扶養小孩,改判潘姓男子與小孩的父子關係不存在。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