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劉姓男子要換手機,將舊手機寄給兒子,不料裡面的簡訊和照片沒刪乾淨,被妻子發現外遇,妻子提告後檢方查出其實還有「小四」,但罪證不足不起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家住台北,幾年前被南調工作,3年多前他將舊手機寄給兒子,妻子收到後先打開看,看到裡面有他和其他女子的曖昧簡訊,劉男在簡訊中稱對方「華」,劉妻認為是丈夫的吳姓前女友,向士林地檢署提出通姦罪,控告丈夫和吳姓女子。 後來移轉管轄到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調查,吳女是人妻,丈夫是船員,她涉嫌在97年到98年間和劉姓男子傳送曖昧簡訊。吳女辯稱,現代人往來間誇張的舉止和煽情文字都是社交常態,否認和劉男有通姦行為。 檢方偵查時,發現劉姓男子透過國小同學介紹,認識李姓女子,當時他誆稱自己已離婚;兩人99年3月曾共赴南投玩並過夜、隔了7個多月又一起到墾丁投宿。 劉妻原本告的是丈夫和小三,發現小四存在後,「追加」一起告,但檢方認為通姦罪證不足不起訴。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