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與有夫之婦上床幾次,都算相姦,但因一罪一罰,次數的多寡還是有差,而且差很多! 一名羅姓男子與詹姓牌友的妻子上床被抓姦,吃上官司,詹妻坦承與羅嘿咻過30次,但法官卻認定僅其中7次有具體時間、地點才算數,各判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羅男免掉23次的刑責,撿到了便宜。 法官調查,102年2月間,羅男透過微信(wechat)交友軟體結識詹妻,明知她是詹姓牌友的妻子,2個月後竟與詹妻發生婚外情,先後在台中豐原的汽車旅館與新竹市的飯店、賓館發生性行為。 102年7月23日,詹男透過徵信社發現妻子與羅男在新竹市的賓館同房,報警捉姦在床,控告妻子通姦、羅男相姦。詹妻承認與羅男上床過30次,詹男坦白從寬,選擇原諒,撤回對她的告訴,獲檢方不起訴,羅男則被依相姦罪嫌起訴。 羅男一度辯稱,不知詹妻是有夫之婦,但法官調查發現,102年4月10日下午,詹男發現妻子用微信跟羅男聯絡後,當時羅男還打電話告訴他不會做出誘拐良家婦女的事,顯然很明確知道他們是夫妻關係,否則幹嘛主動澄清。此外,詹妻曾指控羅男恐嚇,羅男在警詢時曾供稱「我也會讓她跟她老公分開」,可見知道詹妻是人家的老婆。 至於詹妻供稱與羅男上床30次,法官調查發現僅其中7次有明確時間、地點,羅男也坦承。其餘23次中,有21次時、地不清且羅男沒有明確承認,另2次分別在停車場車震、上摩鐵嘿咻,詹妻則說詞反覆,證據有瑕疵,因此法官最後只認定7次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