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莊姓婦人2012年在摩鐵逮到張姓丈夫和林姓女子通姦,當時外遇丈夫允諾將房產過戶給她,不料2014年6月莊婦又在某家旅館發現丈夫再次外遇和林女偷情,張男和林女同意給付莊女精神損害賠償金分別為1000萬元和100萬元,事後2人卻反悔拒絕付款,莊婦憤而提告請求2人履約,台中地院今判莊婦勝訴。 張男和林女辯稱,2014年6月間,2人相約至旅館欣賞影片,並無通姦行為,事後擬定的契約書寫「對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且有悔過之意」,指的是2012年間所發生的事及土地過戶情事,此外,契約書也約定要辦妥離婚登記後才給付1100萬,但是莊女反悔不願履約。 法院調查,土地過戶和給付1100萬元是二件事,雖然契約內容未提及「通姦」二字,只稱「對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但不論是否有通姦事實,既然張男和林女同意簽訂契約書就該履約,而且契約書也提及是張男給付賠償金後,雙方才辦理離婚,因此判決張男和林女要履行契約共給付莊女1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