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8/6/26〔記者吳世聰、卓穎立/綜合報導〕民法判決離婚事由中,其中有一項為夫妻之一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嘉義就有一起案例,女子不堪丈夫2、3天就要求檢驗她的下體,訴請離婚獲准!一名遭家暴的賈姓婦人被張姓丈夫懷疑有外遇,雙方立字據,停止行房,男方可檢查女方找證據,賈婦說,丈夫2、3天就要求檢驗她的下體及小孩的DNA,造成她精神上極大的傷害,訴請離婚;嘉義地院法官經查,張誣指原告婚姻不忠,又有檢查下體的情事,給原告肉體及精神重大的打擊及痛苦,准予兩造離婚。疑妻外遇 立據不行房找證據判決書指出,賈姓女子與張某88年結婚,育有2女1男,95年底,張某懷疑賈女有外遇,與別的男人玩變態的性遊戲,刮除下體體毛,兩人曾前往醫院檢查,賈女的姊姊接獲張的通知也一起到醫院。為了化解爭執,雙方立字據,白紙黑字,寫下彼此應遵守的事項,內容大略為「即日起,男方為了找女方不忠的證據,雙方不得履行夫妻行房的義務,以求證據,男方若要檢查女方,只可目視檢查,或可到婦產科檢查,但男方如有女方婚姻不忠的證據,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賠償,如男方沒有女方不忠的證據,卻污衊女方不貞,女方得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及離婚」。違保護令 動輒辱罵要驗身體賈婦說,被告有酗酒習慣,常酒後辱罵及毆打她,有法院核發保護令為證,但被告又違反保護令,辱罵她是妓女,每2、3天就要求檢驗她的下體及子女的血緣關係,對她精神上的傷害,非言語可以形容,已經無法忍受被告精神及身體的虐待,因而請求離婚。張某指出,夫妻為了經濟問題吵鬧,造成婚姻關係緊張與破裂,且因原告對金錢管理不當,造成他信用破產,但原告沒有誠意商討如何解決。法官經查認為,被告無法提出原告通姦的任何事證,竟誣指原告不忠,還有檢查下體的情事,行為給予原告肉體及精神極大的打擊及痛苦,已達不可忍受的地步,因此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