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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人老公嗆「快告」 惡女判賠

【聯合報╱記者陳威廷╱員林報導】 2008.11.12

彰化縣女子林美娟打工愛上已婚老闆王毓彬,兩人長達8年不倫戀產下1女,今年3月戀情曝光,她猛傳簡訊給王男元配,要她「趕快告」、「不然不能安排出國玩」,兩人還持續發生關係,4月再度懷孕,王妻氣得告上法院,要求損害賠償200萬元,法官昨判王妻勝訴。

8年前,剛滿16歲的林美娟到王毓彬夫妻在彰化縣和美鎮經營的快餐店打工,因職務之便,相差廿多歲的兩人發生地下情,多次在林女租屋處發生關係,2年前8月產下一女,直到今年1月間,有不明人士以簡訊通知王妻指王毓彬外遇,王妻才起疑。

法官調查,今年3月,王偕林與女嬰出遊,被友人看見,透露給王妻,王妻氣得追問,王毓彬才坦承此事。王妻原以為兩人地下情結束,沒想到4月王毓彬再與林美娟發生關係,再度懷孕。

庭訊時,王妻告訴法官,林女還傳送簡訊給她:「私下解決或法律途徑,你高興就好」、「趕快去告好嗎?別忘了妳的權利是6個月」、「到妳的店裡吃飯要不要報警」、「何時開庭?不然我們不能安排出國遊玩」還以無聲電話騷擾,8月中,林女抱著女嬰大鬧快餐店,逼得她歇業。

王妻告她妨害家庭,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200萬元。法官判決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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