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市報導】 2008.12.26 高雄縣鳳山市鄭姓男子,為了讓小老婆在他死後生活無虞,把近千萬元的財產登記給她,不料小老婆先他而去,名下的財產由她的兄弟姊妹繼承;他提訴訟欲取回,法官認為他提不出「有利證據」,判決只有總價不到十萬元的項鍊與手環歸他所有。 八十多歲、公務員退休的鄭姓男子,因繼承祖產,加上長相英挺,同事或鄰居都稱他「田僑仔(台語「大地主」之意)」,卅多年前,已婚的他背著太太,與小他廿多歲的曾姓女子另築愛巢。 鄭姓男子向法官說,小老婆沒生小孩,他擔心自己死後沒人照顧她,多年來陸續將部分財產移轉曾婦名下,還以她的名義,在高雄縣大寮鄉買了一棟房子。 他說,元配在四、五年前去世,想到自己餘日無多,可能會比曾婦早離開人間,因此預先寫好遺囑,指定曾婦為遺囑執行人,還交代子女,要照顧她的晚年生活。 沒想到曾婦卻在去年底病逝,鄭姓男子為她舉辦隆重的喪禮,訃文中稱她是「先室」,以「杖期夫」自居。 鄭姓男子清點曾婦名下財產,計有八十二年間以三百一十萬元買的房子、六百廿萬元存款,另有廿六台兩黃金;但是都已經由她的兄弟姊妹繼承,鄭姓男子因此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所有權存在」的訴訟,盼能取回這些財物。 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宣判,除了保險箱裡的一條金項鍊與一個金手環,鄭姓男子能證明是他平時攜帶的金飾外,其餘包括房子、存款及總共廿六台兩重的金條及金飾,他都無法提出為他所有的證據,因此判決曾婦的遺產由她的家人繼承。 據指出,鄭姓男子目前臥病在床,他的子女將幫他上訴。曾婦的弟弟則表示,姊姊無怨無悔地當了一輩子的小老婆,還到加工區上班,「這些財物本來就是姊姊的,他要取回,沒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