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2/1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羅姓廚師發現妻子與胡姓學徒有染,因而提告,妻子卻提出羅某多次對她說「去給人幹」,早就同意她與人有染,檢察官以事前獲得容許,對通姦罪不起訴;但羅某另提出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為有理,判決胡某應賠償30萬元。 判決書指出,據羅某表示,他在2005年底與鄭姓妻子結婚,同年底及2006年,胡某至少與他妻子通姦2次。2007年8月在台中科博館外,2人在車內衣衫不整,胡某褲頭扣子已解開,氣得控告2人妨害家庭。 鄭姓妻子第一次被發現有外遇時,曾苦苦哀求已受胎懷有羅某的結晶,羅某一時心軟原諒他們,後來2人還在一起,氣不過才提告。 胡某則矢口否認與羅妻有姦情,辯稱羅妻是為了維持婚姻,才故意這樣說,他不需要賠償羅某。 此案刑事部分,檢察官發現在科博館外車內這一次,無法證明2人有姦情,至於前2次,羅某已原諒2人,且鄭女認為羅某經常對她說「去給人幹」,她認為已獲得容許,羅某不否認說過這些話,但供稱這是口頭禪,內心沒有這個意思。 檢察官認為,除鄭女坦承有2次外遇外,沒有其他證據,且羅某已有原諒之意,對鄭女及胡某均不起訴處分。 民事庭法官認為,胡某雖然否認姦情,但羅妻已多次供述在案,應可採信,羅某請求精神賠償有理。 審酌原被告2人都是廚師,羅某月入4萬餘元,胡某月入2萬餘元,且胡某育有2子,判決胡某應賠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