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2/23 DNA鑑定 真相大白 〔記者陳界良/苗栗報導〕洪姓男子在民國78年與妻子生下兒子,4年後離婚,孩子由洪某撫養,他覺得兒子越來越不像他,去年11月血緣鑑定,確認養了19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他親生的,因此向法院訴請確認非婚生子女,法院已確認雙方無血緣關係。 判決書指出,47歲的洪某在78年12月與妻子結婚,隔年10月生下兒子,82年兩人離婚,約定兒子跟隨父親,雙方後來各自再婚。兒子日漸長大後,洪某覺得兒子的面貌、個性都與他相去甚遠,心裡存疑,去年11月到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 鑑定結果,洪男與兒子確實沒有血緣關係,他氣得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告訴,法院根據醫院的親子鑑定報告,洪的前妻也到庭坦承,這個兒子不是跟洪某所生,法院判決確認洪某與養了19年的「兒子」,無血緣關係。 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表示,提出否認婚生子女的原告,通常都在子女還小的時候就發現長得不像,很少等到孩子長大了才提出,此案例拖了19年並不多見。 追討賠償 15年為限 宋國鎮說,經判決確認為非婚生子女後,由於原告本來就沒有撫養的義務,可向被告的妻子或丈夫)控告不當獲利,請求賠償,但必須詳細舉證養育過程花了多少錢,索賠期間以15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