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宜蘭報導】 2009.03.12 台北市鄧姓婦人到宜蘭抓姦,發現丈夫與張姓女子同房,查扣到用過的衛生紙、按摩棒等,因證物上採不到精子細胞,無法證明有性行為,丈夫與張女獲判無罪;但是鄧婦因抓姦時打人,被判緩刑。 36歲的鄧姓婦人懷疑丈夫與張姓女子有染,前年7月全程跟蹤兩人到宜蘭縣五結鄉一家汽車旅館,凌晨會同警員去抓姦,發現丈夫與張女同房,床鋪凌亂,張女僅著睡衣,房內查扣到用過的衛生紙、按摩棒。 鄧婦控告丈夫與張女涉嫌妨害家庭,鄧婦也遭張女指控,抓她頭髮及打臉,涉嫌傷害,三人都被檢察官起訴。 法官審理時,鄧婦丈夫與張女均否認有性行為,鄧婦丈夫辯稱,為省錢,與張女同住一房,衛生紙是用來擦鼻涕,按摩棒是原要買給鄧婦,但鄧婦不願使用,張女看了好奇,自己拿來用。 衛生紙與按摩棒被送驗,均未發現有精子細胞,張女到醫院受檢,在她的陰道分泌物未檢出精子細胞,房間床鋪凌亂,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因此罪證不足,鄧女丈夫與張女都獲判無罪。 不過,鄧婦抓姦時,怒扯張女頭髮,法官依傷害罪,將鄧婦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