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5/25 04:39 記者: 黃錦嵐/台北報導 五旬蘇姓男子婚後風流,既與石姓女子通姦,又另結新歡;石女憤而設計誣告蘇某強盜強姦,以資報復,蘇某打了年餘官司,冤情才得雪。但最高法院認為,蘇某的牢獄之災,是因他與人通姦所致,故不准冤獄賠償,蘇某的六十四天冤獄算是白關了! 石女達到報復目的、將蘇某羈押起來之後,即向檢察官自首誣告、偽證,案經一審判決無罪,目前由台中高分院審判中。 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下午,石女以電話報警,指控蘇姓男子清晨侵入她的臥房,拔掉電話插頭,強以膠帶貼住她的嘴巴,使她無法喊叫,並以膠帶綑綁她的雙手,先以刮鬍刀刮掉她的下體體毛,再強制性交得逞。 石女還指控蘇某強取走她的十二、三捲錄音帶,且撕毀六張本票。 石女指控,經她苦苦哀求,蘇姓男子才將她鬆綁,讓她盥洗,她乘機打電話報警,蘇某見狀駕車離開她的寓所。 彰化縣員林警方抵現場蒐證,並將膠帶、衛生紙、毛巾等物證扣案,石女也到彰化醫院採集下體及內褲上沾染的蘇某精液,送刑事警察局鑑定DNA,作為蘇某性侵的物證。 檢察官根據上述現場蒐證及石女的指證,依搶劫強制性交罪嫌起訴蘇姓男子,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將蘇某押起來。 審判中,承審法官調查發現,蘇某與石女是同居三、四年的「老相好」,石女的女兒還稱呼蘇某「阿伯」。 石女到庭作證,也改口翻供:本案是她為報復蘇某另結新歡所設計的誣告、偽證案。事實上,使用膠帶是為了進行較激烈的性行為,她是同意的。 蘇某歷經六十四天的牢獄之災,再打了一年一個多月的官司,終於獲判無罪定讞。 不過,當他聲請冤獄賠償時,歷審法官均認為,蘇某是有配偶之人,他被訴強制性交部分,應屬通姦行為,其行為已違反公序良俗,且情節重大,故不准冤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