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09.03.31 基隆巿一家安養中心楊姓負責人外遇生子,跟王姓情婦約定每月給3萬元扶養費,但後來楊只給了3期,還把名下財產陸續移轉給妻子;王姓情婦不甘心,拿當初雙方簽立的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次給付474萬元,獲基隆地院判決勝訴。 王姓女子跟大她20歲的楊姓有婦之夫同居,兩人生下1子,跟母親姓。楊姓男子願意認領小孩,登記為次男,並於兩年前跟王姓女子簽訂扶養給付協議,每月給付3萬元,一直到民國110年孩子滿20歲為止,若累計3期未付,就要1次結清,這份協議書還透過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未料兩人才簽協議書半年,王女就被楊姓男子長子打傷,她以保護孩子為由,將同居但已中風楊姓男子,送回他開的安養院。 楊姓男子對於遭同居的王姓女子送出門感到不悅,去年初起拒付扶養費。王姓女子持當初簽立的公證書向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