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5/26 〔記者王俊忠、洪瑞琴/台南報導〕台南市議員李慶信與蔡女共處議員研究室,被李妻控告涉通姦案,由於送驗的衛生紙團經鑑定無李慶信精液反應,也無蔡女DNA反應,加上李妻對先生撤告,南檢對李慶信與蔡女均不起訴。 對於檢方處分,李慶信低調表示,他不再對此案表示意見,日後委由律師評估後續因應作法。李慶信的妻子昨天接受採訪時表示,「沒事就好,大家都說好了,會在服務處繼續幫忙。」 記者昨天走訪蔡女位於南市東區的大樓住處,蔡女不在家,大樓管理員表示會轉告蔡女,迄截稿前,蔡女尚未與記者聯繫。 李慶信的妻子提告指控,97年8月27日凌晨3點到6點間,李某涉與蔡女在市議會8樓議員研究室發生性行為、通姦,她與子女當天清晨6點10分以鑰匙開門進入,發現李某與蔡女同處一室,即向四分局警方報案控告兩人。 不過,李妻今年2月26日向南檢具狀「撤回」對李慶信告訴,因通姦罪屬「告訴乃論」,檢方只能對李慶信不起訴。 蔡女檢訊時辯稱,當天,她是跟李議員一起吃飯喝醉,之後不知被誰帶到李議員研究室,李議員也沒跟她怎麼樣。 李慶信說,蔡女酒醉無法告訴他住處地址,當時在研究室內他有穿衣服、且睡在沙發上,沒跟蔡女怎麼樣。 李妻則說,當天凌晨3點,她看見李慶信駕車進入議會地下停車場,因無法進入,只好回家會同子女於清晨6點許,以鑰匙打開研究室的門進入,發現兩人只穿內褲,垃圾桶內有用過的衛生紙。 檢察官陳紀璋檢視照片物證認定,當時蔡女的確僅穿內褲;李慶信則穿長褲、上衣,李妻也未當場目睹兩人有通姦犯行。 送驗的兩張衛生紙有李慶信DNA反應,其中一張有第三人DNA反應,但都未檢驗出有李慶信的精液反應;衛生紙也無蔡女DNA反應,據此無法認定李某與蔡女有通姦行為,因此對蔡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