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6/10〔記者林良哲、陳建志/台中報導〕 一宗婚外情,竟然要付出名下所有財產,其中包括374萬元現金、基金及市價約3000萬元的土地房屋! 台中縣一名陳姓男子與鄰居的陳姓女子婚外情,被妻子報警「抓猴」,2人簽下協議書承諾不會再交往,否則陳某要將名下財產全部過戶給妻子,而陳女也要賠償100萬元。後來陳妻又發現2人還在一起,持協議書向台中地方法院訴請履行契約,法官判處陳某名下存款、基金共374萬元,以及中縣3棟透天房屋與嘉義一筆300坪的土地,全部過戶給妻子,而陳女則須付出100萬元的賠償。 陳某對於判決表示,他從17、18歲打拚,開工廠買下3棟房子、土地和數百萬存款,結果法官的判決,讓他瞬間變得一無所有。他不服判,一定會上訴;和陳某外遇的陳女也強調,自從簽下契約後,和陳男沒有再來往,辛苦賺得100萬元都歸陳妻,她無法接受;陳妻則不願表示意見。 判決書指出,陳某與妻子結婚20多年,但他和鄰居的陳姓女子約會,2人還共同出遊,2006年10月間2人在賓館投宿,陳妻報警處理,與警方共同在該賓館內「抓猴」,而2人坦承發生性關係。事後,陳妻選擇原諒丈夫的外遇行為,但要求2人要立下協議書,承諾不能繼續交往,若是日後發現有違背協議,陳某要無條件放棄其所擁有的財產給妻子,陳女則要賠償100萬元。 沒想到陳某繼續與陳女來往,陳妻到台中地院提起告訴,要求2人履行契約。法官在審理時,陳某辯稱2人原是鄰居,經常會碰面打招呼,不能說這樣就是在「交往」。但陳妻提出委託徵信社所得的蒐證光碟,證明2人不但成雙成對出入,還回老家掃墓,並相偕到醫院健檢。 而陳某又辯稱這份協議書屬於附條件之贈與,且要求他給付所有財產,將致使其無法存活,已經違反公序良俗,應該屬於無效。 但法官認為,陳某與陳女發生婚外情,其妻原本就能請求賠償,而此協議是屬於「和解」性質,具有效力,並非是附條件之贈與,再加上陳某和妻子也尚未離婚,就算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妻子對他也有扶養義務,不會造成其無法存活的情況。因此,法官判決此協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