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9.07.06 台北市林姓男子指稱結婚廿六年的太太罹患精神疾病,訴請離婚;法官發現林妻結婚時並無精神病史,罹病與丈夫外遇有關,駁回他的請求。 林姓男子指出,數年前妻子經常情緒失控,誣指他有外遇,威脅他若不把事情講清楚,要趁他睡覺割掉他的生殖器,他嚇得不敢睡覺,精神幾乎崩潰,他報警後,妻子反而恐嚇要殺他。 他說,妻子曾經整夜吵鬧、意圖開瓦斯放火、衝到房間打小孩、揚言潑硫酸,經強制送醫診斷她罹患「器質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他認為妻子罹患無法治癒的精神病,符合離婚規定,才向台北地院訴請判決離婚。 林太太指出,九十三年間丈夫有外遇,想和她離婚,兩人才分房、個別生活,她被隔絕於家庭成員外,不堪長久遭此對待才罹患精神疾病。 法官調查,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大須達於不堪繼續為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不治須為客觀斷定難期回復者,若所患精神病屬重大卻非不治,仍不屬離婚原因。 法官認為,林太太結婚時並無精神病史,婚後廿多年才罹病,她說是不堪丈夫外遇要求離婚才罹病,並非虛構,林姓男子也有責任;她雖因罹病而有非理性行為,但主觀上並無蓄意破壞家庭和諧的意圖,醫院也鑑定她未達重大不治程度,駁回林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