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7.21 餐廳呂姓老闆娘抓洪姓丈夫通姦不成,反因阻擋「第三者」座車被依強制罪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呂女一心想留住婚姻,但她手段激烈,厲言、畫圖詛咒、恐嚇丈夫,被最高法院認定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判准洪的離婚請求。 呂女是台北市外雙溪一家餐廳的老闆娘,她懷疑丈夫外遇,曾找徵信社跟監,認定洪與小他約廿歲的邱姓女子有染,控告兩人通姦。 雖然徵信社錄到洪姓男子與邱女「要的話有沒有力?」「很累喔」等曖昧對話,不過檢察官認為這些談話內容,不足認為兩人有通姦行為,處分不起訴。 洪姓丈夫因而提起離婚訴訟,指他和太太結婚卅多年,她常早出晚歸,從未操持家計,且猜忌成性,把和他接觸的女性都當成外遇對象,常常狂打電話要他回家。 洪姓丈夫提出錄音帶證明太太嚴重侵害他的尊嚴及身體安全,如「我詛咒你明年辦喪事、你兒子在街上被打死、要讓你斷手斷腳」等。洪還請孩子出庭,指證呂女常畫男女性器官圖樣,詛咒他「生殖器爛;下地獄吧,讓你永不得超生」並貼在餐廳洪的辦公桌旁。 呂女解釋,丈夫與其他女人曖昧不明,他想要離婚,不時以言語刺激她,她個性耿直情緒化,盛怒下偶有過度反應,是人之常情。 法院認為,洪姓丈夫雖指與邱姓女子為債權、債務人關係,但對話曖昧,令人懷疑兩人關係並非單純;但呂女動輒詛咒先生、家人死亡、重病的次數及內容,已逾一般夫妻可以忍受的程度,判准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