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9.08.11 在高雄縣經商的丁姓女子與曾在美商公司擔任要職的蔡姓男子交往,並曾借給蔡460萬元,蔡病逝後,丁女因認為蔡妻沒有好好照顧他,執意要回這筆債務,高雄地院判決蔡妻及其子女應連帶給付丁女460萬元。 判決指出,年約五十歲的蔡姓男子原本年收入近二百萬元,二年多前被公司強制退休,丁姓女子無償借給蔡姓男子460萬元,供他創業之用。去年5月,蔡姓男子因病去世,丁女要求蔡的遺產繼承人蔡妻及其子女償還這筆債務。 蔡妻及其子女說,丁女與蔡外遇,自願出錢作為蔡的子女教育基金之用,並曾表示不用還。 丁女則表示,她所指不用還錢的「條件」是,蔡妻必須好好照顧蔡,「陪他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她認為蔡妻沒有做到,因此必須償還這筆債務。 法官認為,蔡姓男子身前向丁女借錢是事實,有借據、本票為證,被告等人未拋棄繼承,理應承受蔡的債務;至於丁女放棄追討借款的說法,被告等人舉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