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2009-08-12 連姓女子與有婦之夫的林姓男子一起出遊後繼續交往,並發生性關係,被林妻吳姓女子會同警方捉姦在床,兩人因妨害家庭各被判刑三月之外,吳女另提出民事賠償三百萬元,苗栗地院十一日判決連女與林男必須共同給付一百萬元損害賠償。 卅三歲的連姓女子,在這樁妨害家庭案件中,先後因妨害家庭被判刑三月及連帶賠償一百萬元之外,由於全案在苗栗地檢署開庭期間,看到情夫小姨子對她跟他拍照,動手欲扯掉相機並毆打對方,又涉及傷害罪而被判拘役卅天。不過,林妻吳姓女子也因為強行進入連女住處抓姦,觸犯無故侵入住宅而被判拘役廿日,引起不小的家庭風波。 法官調查指出,林男與吳女結婚近十年,林男與連姓女子九十六、七年先後一起出遊,期間即拍攝親密合照,透露親密關係,兩人隨後繼續交往越走越近。 去年五月凌晨,林男獨自赴連姓女子在頭份的住處,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由於林妻吳女早掌握丈夫偷腥資訊,嚴密蒐證,當晚並尾隨到頭份會同警方抓姦。連女原拒絕警方搜索,但吳女強行闖入並扣留垃圾桶內一團疑似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擦拭過的衛生紙。 這對外遇男女爭執吳女留下的衛生紙不具證據能力,但法官採信這項證據,並經比對DNA證實林、連發生性關係後的混合體液,據此認定兩人有婚外情,判決連女與林男必須連帶給付吳女一百萬元侵權損害賠償。 此案若真只發生一次性關係,那代價就相當大,且連女還吃上妨害家庭和傷害官司,名副其實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