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9/15 計程車司機殷志宏7年前和固定接送的女乘客姚依綺交往,姚女懷孕後,殷男向對方坦承已結婚,姚女默默離開。直到前年小孩滿7歲,就讀小學需填報資料,才要求殷男領養;未料,殷男的妻子調閱戶籍謄本後發現丈夫通姦,憤而要求兩人提出賠償,但法官認定姚女交往期間對殷男的婚姻狀況不知情,僅判殷男賠償60萬元,姚女免賠。 殷志宏的妻子指控,去年4月丈夫把公公過戶的房子賣掉,害母子三人無家可歸,10月後就未再探視他們,等年底她申請戶籍謄本,赫然發現丈夫在前年12月曾領養兒子,追問下得知先生外遇生子;她質疑,丈夫和姚女通姦時,姚女當時35歲,不可能不知道先生已婚,憤而向法院提起告訴。 姚女則表示,七年前認識殷男後,殷男熱切追求她,還辯稱已與妻子離婚,直到她懷孕,殷男才告知她事實,她雖然震驚,卻只能選擇默默離開,原本不想再與男方有瓜葛,但孩子前年要唸小學時,她不忍孩子的身分證上填父不祥,才主動要求殷男出面認領。 雖然殷妻認為姚女辯稱不知情是在推託卸責,但法官認為,殷男和姚女交往僅3、4個月,兩人結識不深,且30幾歲仍未婚的人很多,不該苛責姚女的疏失,判姚女免賠償;殷男則須賠償妻子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