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張念慈╱連線報導】 2009.09.22 台中縣紀姓婦人控告丈夫與林姓女子通姦,但刑庭法官認為捉姦時聽到三分鐘「叫床聲」,不足以證明兩人通姦,判決無罪,上訴仍被駁回。她改打民事官司,民庭認為兩人關係曖昧,已侵犯配偶身分法益,昨判處兩人分別賠償廿萬元。 不過,紀姓婦人的婆婆為兒子叫屈表示,從事建築業的兒子結婚後,收入都由媳婦保管,錢都被媳婦拿走了,十年來又沒盡妻子義務,怎麼可以怪老公不好? 紀姓婦人發現丈夫結識經營旅行社的林姓女子,常聯繫相聚,懷疑他們關係不單純。去年三月,她僱用徵信社人員跟蹤丈夫到林女位於台中縣大雅鄉的租屋處。 紀姓婦人隔著房門聽到屋裡傳出男女呻吟聲,準備強行進入,卻被丈夫擋住,僵持到警方到場處理;當時男方僅著內褲,林女則衣衫不整躲在廁所,由男方遞給內衣穿上。 紀姓婦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指控丈夫與林女通姦,但兩人在庭上辯稱,因男方身體不舒服,請林女刮砂,打情罵俏嬉鬧才發出叫聲,並無性關係。 台中地方法院刑庭法官認為,兩人親密處於一室確實有不尋常關係,但僅憑呻吟聲,未查扣交合事證,不足以證明有姦淫行為,判決無罪。 紀姓婦人不服氣,上訴高分院仍被駁回,她轉向訴請民事精神賠償,向兩人求償各一百萬元。 民事庭法官認為,雖無法證明男方與林女有姦淫行為,但兩人關係曖昧,已侵犯紀婦身為配偶的身分,破壞夫妻圓滿婚姻,昨判處兩人分別得賠償廿萬元。 資深法官認為,刑事、民事認定上多少有差別,兩者判決結果也僅互具參考價值,不影響認定。 本案在刑、民法官都認為不構成通姦,只不過兩人關係侵犯到配偶法益,得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