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老公「窩裡反」「狐狸精」原是男子漢 捉姦在床......同性戀婚外情算通姦 法界看法兩極...性行為?非男女之間 字義?不分男女! 陳太太逐漸從刺眼的鎂光燈閃爍下恢復視線,心想老公這回被她抓姦在床可是鐵證如山,腦海中也正盤算著這次非得要向警察提出通姦告訴 ,沒想到她定神一看,橫躺在老公身旁赤條條的身子,竟是堂堂五尺以上的男子漢...。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原本以為搶去老公的是一隻狐狸精,怎麼會「變身」而非女兒身?難道這是一樁騙局?老公這時總算開口,承認他確有 「外遇」,但他外遇的對象是公司的男同事。「很抱歉!現在我不得不承認我是一個男同性戀者」。 這個青天霹靂讓老婆從原本勝利報復喜悅中,瞬間掉入一個毫無陽光的冰窖,但陳太太稍一回神後,忍著心中突如其來的驚悚向身旁陪同「 抓猴」的警員說:「我要告他們兩個通姦妨害家庭!」這時警員也傻眼,因為這也是他第一次抓到同性戀婚外情,而同性戀到底算不算「通姦」 ?依刑法通姦罪名的法定條文規定是「有配偶爾與人通姦者」,但條文中所指的「人」是否僅限於異性?婚外同性戀的相姦行為如肛交者,是 否也適用本條文規定?根據一項法律座談會的研討結果,多數人認為同性之間的婚外性行為根本不構成「通姦」。換言之,陳太太只能眼睜睜 看著先生大搞「婚外情」而無法提出通姦告訴。 法界人士對這名警員的疑慮也有正反兩面的看法,否定說認為,通姦罪名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間的婚姻安定性並確立其不可侵犯性, 使婚姻圓滿,而婚姻既存在於兩性之間,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處罰的對象應以異性之間的性行為為其界限,不能處罰同 性之間的婚外性行為。 否定說的論述基礎並認為,現行刑法對於所謂的「性行為」存在二種法律概念,一是指「姦淫」的「接合說」,其定義是男女之間的性行為 ;另一種則是所謂的「猥褻」,意指一切同性或異性之間非性器官的結合均屬之。因此刑法規定「有配偶與人『通姦』...」的所謂「通姦」, 只是限於異性之間而言。 不過肯定說則抱持不同的理論認為,依「通姦」罪的文義觀之,既規定「與人通姦」而不規定為「與異性之人通姦」,自然兼含異性和同性 在內,論者有謂:「通姦既無男女之別,則其相姦之一方,自然也就沒有男女之別」。 另參諸刑法「意圖營利使人猥褻之行為...」所指之人乃兼指男女兩性,足見立法者對刑法通姦罪名所指之「人」不規定為「異性之人」,即 有兼及同性之人,而同性戀也並非現代新興現象,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所謂「斷袖之癖」,立法者顯有一併防止之意。 這項法律爭議正反都有,論者也各有依據,雖目前法界人士多採否定說而將所謂的「通姦」界定在兩性之間,但各位看倌的意下又是如何? 一對戀人攜手走進法院要辦理公證結婚卻被公證人給打了回票,理由是「性別一致」。這對戀人無奈只好回到二人共築的小窩,繼續過著有 實無名的「夫妻生活」。 不管在世界上的任何角落,同性戀者過去因在陰暗之中,但隨著個人意識的抬頭和同性戀者逐漸走入社會,同性戀不再是禁忌的話題,相對 的,有越來越多人認同同性戀,甚至部分國家也已立法保障同性戀的權益。 對於同性之間的婚外性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名要件,否定說者既然也認定力法目的在保障夫妻之間的婚姻安定性並確保婚姻的不 可侵犯性,試問,夫妻之一方發生同性的婚外情,是否會對其原有的婚姻產生危機?夫妻雙方的感情會不會因此破裂? 這個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比例居絕對多數!畢竟要容忍自己的另一半和同性搞婚外情,這種心境的感受恐怕會比兩性的婚外情來得令人震驚而 難以接受。 如果同性之間的婚外情已對原有婚姻形成危機,而刑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又是在保障婚姻的安定性,那麼將所謂的「通姦」界定在兩性之間 ,顯然就已牴觸了立法目的。 時空不同造就各種不同的人文社會,如果不能否認同性戀者的存在,卻又要拘泥於現行法律文字,那麼法律將反倒成為社會亂象的根源,而 失去其維持社會秩序的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