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news 2009/11/0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司法果然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有的法官在判決通姦罪時,強調一定要具體的明確證據,包括體液或是錄影畫面。不過也有法官認為,不一定要眼見為憑,只要聽到做愛時的喘息、呻吟與呼喊聲,還是可以判通姦有罪。 一名陳姓男子結婚後不到1年,於民國95年6月和陳姓大學學妹發生婚外情。陳妻知道老公有出軌跡象,卻沒有證據,即有出遊照片多達104張,仍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 96年6月,陳妻在丈夫車上偷偷放進錄音筆,錄到同年7至8月,丈夫和學妹在車上5次做愛的現場實況錄音,由於錄音品質甚佳,兩人在車內呻吟、喘息甚至高聲呼喊都清晰錄下,陳姓男子甚至與學妹談論某次嘿咻的過程。 陳妻於96年8月把錄音筆的內容轉成光碟,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丈夫及陳女通姦。陳女被起訴後就赴美唸書而遭到法院通緝,陳姓男子則於民國97年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確定;跟陳男發生婚外情的陳姓學妹在通緝期間,仍在美國與學長共度耶誕節,直到今年8月才回國。她回國之後承認通姦,台北地院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然而法官認為她於案發後仍在美國與陳男相聚,沒有顯露出悔意,因此未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