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11/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北縣汐止市民代表陳燈貴,瞞著髮妻與陳女通姦,2 人從床上玩到船上,被妻子發覺提告;檢方原以證據力薄弱,不予起訴,經聲請再議,查出2人不僅多次共宿賓館,還一起出國75次、登麗星郵輪旅遊時又同房,陳女也未否認發生性行為,認定確有通姦,依通姦罪嫌起訴。 陳燈貴受訪時指出,這件事是多年往事,年初太太知道後十分生氣,他第一時間向她坦白,幾個月下來,已逐漸獲得諒解,他很珍惜這個家庭,也會為繼續監督市政,為支持他的選民服務。 起訴書指出,陳妻今年2月間,發現一封由先生委任律師傳真至家中的文件,除有陳女請求返還選舉期間所代墊的608萬民事準備狀外,另有一封旅行社寄給先生的信函,信函收件地址竟寫著陳女住處。 經陳妻質問,陳燈貴才坦稱,是在92年4月間結識陳女,同年10月間,即在北縣一家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後來又接連在陳女基隆住處、汽車旅館、中國深圳、東筦工廠宿舍及麗星郵輪發生多次性行為,最後一次是今年1月在宜蘭縣某賓館。陳妻因而根據陳燈貴自白,分別控告陳燈貴與陳女,通姦、相姦罪。 因陳妻指控通姦部分,全是陳燈貴自白,在欠缺通姦證據佐證下,作出不起訴處分。 案經妻子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後,檢方查出2人一起出國至中國東筦的紀錄達75次,而2人登麗星郵輪旅遊時又同房,陳女也未否認有發生性行為,才反推認定2人在國內確有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