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0/02/03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已婚的郭姓女子與一托兒所負責人外遇暗結珠胎,遭先生求償新台幣400 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郭姓女子與外遇對象須賠償先生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與妻子郭姓女子育有2男6女,吳姓男子於97年6月間發現妻子手機中有多封來自郭姓男子的簡訊,追查後發現妻子與郭姓男子暗通款曲,因而控告2人通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郭姓女子民國97年2月10日於住處與郭姓男子發生性行為,2人於刑事部分遭法院以通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定讞。郭女丈夫因而再向2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金4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在民法上已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因此判決郭女丈夫勝訴,並審酌被告經濟能力與郭女丈夫所受精神上的痛苦後,判決郭姓女子與郭姓男子須連帶賠償郭女丈夫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