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3/01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苗栗縣陳姓女子離婚前,有16年未與前夫發生過性關係,期間卻生下1子。兒子國小畢業要讀國中了,她才把當年那段婚外情告訴孩子,並向苗栗地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的民事訴訟,要讓孩子認祖歸宗。法院根據DNA鑑定報告,證實孩子是陳女婚外情情郎鍾姓男子的骨肉,判決確認孩子非她與前夫的婚生子女。 法官調查,陳女73年與林姓男子結婚後,林沒有家庭觀念,無正當工作,又賭博、吸毒,76年雙方協議分居。陳女後來結識鍾姓男子,86年6月產下1子。92年9月,法院判准她與林離婚。 98年陳女的林姓兒子小學畢業,即將就讀國中。為讓兒子認祖歸宗,她不惜自曝婚外情,告訴兒子身世,生父其實姓鍾,不姓林。她並告訴家事法庭法官,從分居到離婚16年間,未與林姓前夫發生過性關係,並提出調查局的DNA鑑定報告,證明兒子與鍾姓男子型別相符,有血緣關係。 民法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自181天起到第302天止為受胎期間,如果受胎時婚姻關係還存續中,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當時陳女與林姓男子仍是夫妻關係,所以兒子被推定是林的婚生子。 但民法也規定,如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不是婚生子女,得在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子女如未成年,得在成年後2年內提起。 陳女雖已逾2年時效,但兒子去年才知道,未超過2年。因此陳女以兒子為原告、前夫為被告,自己為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加上調查局DNA鑑定報告的有力證明,終讓兒子認祖歸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