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4/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銀行主管和林姓太太4年內2度結婚、又離婚,林女離婚後整理陳的家當,意外發現陳和銀行翁姓助理拍攝的「性愛光碟」,陳某承認和翁女有姦情,2年半來,每週作愛約3、4次,並按月匯款供她花用,林女認為翁女破壞其婚姻,控告翁女涉相姦罪,但翁的律師主張須「捉姦在床」才行;高等法院認定翁女觸犯相姦罪,判4月徒刑定讞。 法院審理時,翁女坦承和陳有姦情,也拍過性愛光碟,但她辯稱「我也是受害人」。她說,對陳之前婚姻耿耿於懷,曾數度要求檢查陳的身分證未果,打算和陳分手,但陳由愛生恨,一再以性愛光碟要脅她,還寄性愛光碟影片給她,威脅說:「想和妳母親一起觀賞嗎?」 翁女律師認為,實務上通姦罪必須捉姦在床,僅以性愛光碟、通話或匯款紀錄,無法證明陳、翁兩人有姦情。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承認有姦情證詞及性愛光碟物證,依相姦罪判翁女4月徒刑,可易科16萬罰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