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2010-04-07 「口交」到底算不算通姦?林姓婦女為了抓姦,用MP3錄音機蒐證,錄下丈夫與外遇對象「口交」時的聲音,並控告兩人妨害家庭。但台北地檢署卻因為「口交」不算通「姦」,昨天予以不起訴處分。 去年林姓婦人發覺丈夫盧姓男子行為異常,因而懷疑他有外遇,遂於去年五月22日晚間,在盧姓男子車上藏放MP3錄音機蒐證。盧姓男子旋即外出並且一夜未歸,等到盧姓男子回家,林婦趁機取回MP3,赫然聽見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親吻愛撫,甚至丈夫要求女同事「口交」,女同事則要求愛撫私處的限制級談話,最後還錄到盧姓男子向汽車賓館櫃臺詢問房間位置與早餐地點等對話,遂認定丈夫與人通姦。 她拿著「證據」與丈夫攤牌,盧姓男子雖強調自己會與女同事分手,但很快又被林婦發現兩人仍有曖昧情事,一怒之下提出告訴,錄音內容也就成為妨害家庭的證物。 盧姓男子與女同事出庭時喊冤,辯稱這些聲音都只是故意「氣老婆」的橋段,一切都只是演戲,兩人之間完全沒有通姦的問題。檢察官雖然並未採信兩人的說法,但卻表示,法律上「通姦」是指與已婚男女合意姦淫,姦淫則指男女交媾行為,儘管「口交」於刑法修正後已經列入「性交」範圍,但通姦罪的重點仍在男女器官交媾的「姦」,所以認定「口交」不算通姦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