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04.07 林姓婦人錄下盧姓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口交」聲音,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台北地檢署雖不採信盧「為了氣老婆刻意安排」的辯詞,但也認為錄音內容無法證明通姦,昨天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說,「通姦」是指與已婚男女合意姦淫,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刑法修正雖將口交列入「性交」類別,但通姦罪仍維持須男女性器官交媾的「姦」字,口交仍不是「姦」的行為。 林姓婦人去年發現盧姓丈夫舉止異常,懷疑他有外遇;去年五月廿二日晚間,盧藉口外出時,她偷偷在丈夫車上放置MP3錄音「蒐證」;當天。盧一夜未歸。 盧返家後,林婦取回MP3檢視錄音內容,聽到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親吻、調情、撫摸的聲音,並有丈夫要求女同事口交、女同事要求愛撫私處的鹹濕談話;還錄到丈夫向汽車賓館櫃檯詢問房間位置及早餐地點的談話。 林婦和盧攤牌,盧表示會與女同事分手,但林婦後來發現丈夫仍與女同事藕斷絲連,因而怒告兩人通姦,並提出錄音等內容當證據。 盧姓男子與女同事出庭時口徑一致,強調整件事是為了刺激與妻子冷淡的感情而故意安排這段氣老婆的橋段,被錄到的車上對話、聲音都是表演出來的,兩人未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