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5-12〔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劉姓工廠負責人與戴姓女會計有染,生下2個兒子,被擔任教師的妻子自員工處得知後求償,雄院認為2人通姦長達7年,判決戴女賠償100萬元。 據了解,劉係經營多家小公司的老闆,戴女則為公司會計,2人日久生情,分別自90年七夕情人節起,至隔年初過年期間,在台南市汽車旅館多次發生性關係,並生下男嬰。 93、94年起至97年6月間,2人多次在高雄縣路竹鄉戴女住處幽會,並在95年5月間,又生下一子,劉妻直到97年7月底,始自員工口中獲悉內情,造成精神上莫大痛苦,憤而要求戴女賠償300萬元。 戴女則說,目前收入不穩定,要扶養母親和小孩、姪女,認為求償金額過高,無法負擔。 承辦法官指出,戴女因通姦罪,業經法院判處徒刑3月確定,並審酌兩造通姦時間長達7年,生下2名小孩,及學歷和社會地位,認為賠償100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