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5/26 警政署函頒處理要點 〔記者楊久瑩、黃敦硯/台北報導〕感情出軌,可不見得就只是家務事!像警察外遇,就會影響警譽,警政署最近因而祭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四階段」懲處標準伺候,依情節分四級懲處,最嚴重的是與人同居或生有子女,將記至少一大過處分。 公務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副主委李嵩賢指出,長期以來員警不服懲處的再申訴案件一直佔公務員比例的大宗,其中有不少是感情問題,卻因為相關「處理原則」未能針對情節輕重區隔,屢次引發警察人員不服,進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為此,保訓會多次向警政署反映,有必要訂出更明確的規範。 保訓會官員指出,警政署於今年4月函頒「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較過去「處理原則」更清楚明確。上月剛函頒的最新「處理要點」,清楚訂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分四個等級,分別是「不正常交往」、「於非公眾場合同處一室」、「發生性交」、「同居或生有子女」,處分則從申誡到記一大過不等。 嚴重者、累犯加重懲處 要點中同時還加入新的規定,如案情嚴重或累犯,將加重懲處;適用範圍除了各警察機關,還擴及學校組織法規所定的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員警。 警政署表示,警察經常協助民眾處理外遇等問題,自己更應謹慎處理感情問題。由於這項新規定才實施一個多月,目前尚未統計員警遭處分的情形。 員警執法才能服眾 警界出身的考試院考試委員黃富源及任教於警大警察政策研究所的保訓委員邱華君都認為,警員的確應較其他公務員訂出更嚴格的標準,針對警察人員的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者訂出明確的遊戲規則,可以讓所有人知所警惕,員警執法也才能服眾。 公務員或可比照辦理 台大政治學系教授黃錦堂則認為,公務員私領域是否遭到過度侵犯,是值得關心的問題,畢竟感情屬於私德,會不會影響公務才是重點,雖然員警負擔第一線執法,應以更高標準看待,但警察人員的工作很多元,如果所有員警的標準一致,或許該思考包括檢察官、法官、監委等其他公務員也該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