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0/05/28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台北市陳姓女子與有婦之夫發生外遇被對方配偶發現後,切結不再犯,否則賠款,卻繼續與外遇對象交往。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女違反契約,須賠償新台幣200萬元。 判決指出,20歲的陳姓女子於民國96年 5月間與已婚的胡姓男子認識並進一步交往,兩人多次出遊、會面並發生性關係。胡姓男子的妻子發現後,並未提告或與丈夫離婚,而是要求陳女簽下切結書。 判決表示,陳女在切結書中,保證日後不再與胡姓男子有任何聯絡、見面或有破壞婚姻感情的行為,如有違反,陳女願給付胡妻 20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並支付相關法律訴訟費用。 不料,胡妻在陳女簽下切結書近 1年後,又發現陳女與胡姓男子私會,違反切結書所保證事項,認為陳女所為難以原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女賠償 200萬元。 陳女反駁指出,她與胡姓男子還沒發展到發生性行為的程度,而且無法負擔200萬元的高額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女所簽訂的切結書,為未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陳女須賠償胡妻 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