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 2010/06/17 一名中年有夫之婦潘姓女子,和張姓牙醫通姦,一個月之後發現懷孕,和王姓丈夫閃電離婚。不過,王姓男子事後發現通姦事實,提告向張姓牙醫和前妻求償,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兩人侵害配偶權,判決兩人連帶賠償王姓男子六十萬元。(杜大澂報導) 這起案件發生在前年六月,當時已婚的潘姓女子,背著丈夫王姓男子,和桃園牙醫公會張副理事長通姦,發現懷孕之後,閃電離婚,並且將女兒生下。 不過,終究是紙包不住火,潘姓女子為了避免女兒的父親欄登記是前夫,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表明女兒的爸爸不是王姓男子,而是張副理事長,反而讓王姓男子收到訴狀,赫然發現自己被戴了綠帽,怒告兩人通姦,並且提出民事求償300萬元。 針對刑事部分,法院在今年一月判處被告各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各九萬元。至於,民事訴訟方面,潘姓女子在庭上供稱,由於和前夫聚少離多,對方應該沒有精神上的損失,請求能酌減賠償金額。法院認為,兩人通姦的確侵害原告的配偶權,但審酌雙方身份地位,最後判決潘姓女子和王姓男子必須連帶賠償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