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6-2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婦人看見詹姓丈夫從蔡姓情婦住處睡眼惺忪出門、還熱情接送蔡婦,當面質問丈夫,詹某坦承外遇,詹妻在丈夫手機內並發現蔡婦在床上穿脫衣服的影片,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法官發現手機照片係偷拍而來,侵害蔡女隱私權,此部分沒有證據能力,不足以證明蔡婦有通姦行為,判決無罪。 老公偷拍情婦 法官指不能當證據 判決書指出,詹妻是於98年9月在丈夫手機內發現蔡女在床上穿脫衣服的影片,詹某2也坦承外遇,據此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不過影片是詹某放在床頭櫃偷拍取得,不具證據能力。 詹妻供稱,曾在丈夫手機裡看到「我好想你」、「我愛你」的簡訊,她還看到丈夫接送蔡女、以及從蔡女住處出門、一副才剛睡醒的模樣。 法官認為,光憑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有通姦行為,也沒有保險套、衛生紙及其他錄影光碟客觀跡證可資證明兩人曾上床,判決蔡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