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10-07-04 桃園馮姓婦人在丈夫車上裝衛星導航追蹤系統(GPS),抓到丈夫車震偷情,反被控竊聽;法院認定通訊保障監察法不適用一般人民,且馮婦是為了抓姦才裝機,並非「無故」,也未觸妨害秘密罪,判決無罪,實務上罕見。 這件GPS抓姦案,是因馮婦發現丈夫和徐姓女子曾偷情生子,馮婦告兩人通姦,但法院判刑後,兩人仍暗通款曲,馮婦數度跟蹤抓姦失敗,暗中在丈夫車上裝GPS和錄音設備。 兩年前馮婦丈夫開車載徐女到高鐵青埔站旁偏僻地區玩車震,馮婦從GPS探知地點後,暗中跟蹤和啟動錄音設備,躲在遠處觀望,看到丈夫和情婦辦完事後,把用過的衛生紙往車外丟,馮婦撿起冰存,控告兩人通姦,後來對丈夫撤回告訴。 不過丈夫並未領情,氣她偷裝GPS抓姦,告她妨害秘密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被檢察官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通保法是針對行使國家公權力者制定,不及於一般人民;而馮婦是為了蒐集丈夫通姦證據而竊聽,未觸妨害秘密罪。 法官還認為,通姦都在私密空間內,馮婦竊聽是為了保障婚姻幸福,而且是根據合理懷疑而進行針對性的蒐證,所得證據並未用於訴訟以外,因此認定她的竊聽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