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8/08〔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苗栗縣湯姓女子與已婚陳姓男子認識10多年,去年11月陳某得知湯女因貧困而從事性交易,於是前往「捧場」,以2000元為代價發生性關係,陳妻發現後,怒告湯女妨害家庭;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就算是金錢交易也構成通姦罪,判處湯女有期徒刑3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一審法官審理時,陳某坦承2人曾經發生性行為,但湯女否認,後來陳某提出舉證,說明湯女的左大腿有白色疤痕,法官當庭要求女性書記官、法警勘驗,證實陳某證詞,法官認為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判處湯女有期徒刑3月。 湯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她坦承確實曾與陳某發生性關係,但係因當時適逢金融風暴,她因失業,生活困苦,才在陳某的金錢誘惑下與他發生性關係。湯女認為,這與一般男女通姦行為不同,且她因家庭窮困而賣淫,應值得同情,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顯然過重,希望二審法官同情與憫恕,給予緩刑機會。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2人確實發生性關係,就算是金錢交易,也構成犯罪,且湯女偵訊時一再否認,又未取得被害人(陳妻)的諒解,駁回湯女的上訴,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