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8/22〔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苗栗縣羅姓男子與范姓妻子育有一女,他發現戶籍內竟然多出一子,早在民國83年就登記,民國77年次,如今已22歲。他因此懷疑妻子外遇生子,控妻涉嫌通姦與偽造文書,由於已超過追訴權的時效,苗栗地檢署裁定不起訴。 羅姓男子指控范女在77年9月產下的兒子,並非他的親生骨肉,范女仍在83年8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使戶政人員誤將他登記為孩子的生父,涉嫌通姦與偽造文書。 檢方表示,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如以羅某指控推算,范女涉嫌與人通姦是在77年9月以前,他卻遲至今年6月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追訴期。 偽造文書的最重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10年,修法後改為20年;羅某指控范女涉嫌在83年8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今年6月提告,看似只有16年,未超過20年追訴期。 但刑法另規定,「行為後法律如有變更,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因范女涉嫌偽造文書的時間是83年,是在刑法95年7月1日修法之前的行為,此案正確的追訴權時效仍是10年,既然已逾追訴期,所以羅某指控妻子的兩項罪嫌,依法只得裁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