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0/08/25 (中央社記者吳沛綺、賴又嘉台北25日電)鄭姓男子與已婚的許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因不滿許女提分手,以2人性愛光碟向許女勒索。台北地方法院以2項恐嚇罪,合併判刑鄭男9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鄭姓男子去年2月與已婚許姓女子交往後,雙方發生關係。鄭男因急需用錢,去年4月間傳簡訊給許女,謊稱已將2人性愛過程錄下,向許女勒索。許女因懼婚外情曝光,到銀行領1萬元交給鄭男,鄭則將空白光碟寄給許女。 許姓女子事後原諒鄭姓男子,2人又恢復交往。去年5月間,2人發生性行為後,許姓女子想斷絕不正常的男女關係,提出分手要求,鄭男竟揚言公開2人關係,向許女勒索20萬元,並發送多封簡訊恐嚇許女「人或財選擇一種」,許女心生恐懼,向先生坦白後報警處理。 鄭男與許女通姦的部分,遭法院判刑3月定讞。恐嚇的部分,雖然鄭男辯稱是用性愛光碟向女方借錢,沒有恐嚇之意,但不被法官採信,仍認定他有恐嚇行為,以2個恐嚇罪判鄭男9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