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9/01〔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苗栗縣涂姓男子被老婆報警抓姦,查獲他與同姓女子在汽車旅館共處一室。涂某供稱,約涂女開房間是為了商談借錢的事,老婆當時猛Call他的手機,怎麼可能與涂女上床?檢察官調閱通聯,發現夫妻倆在43分鐘內通話超過20次,且未發現具體的通姦事證,因此裁定不起訴。 檢警調查,6月9日下午5點半,涂姓男子的兒子發現老爸開車進入一家汽車旅館,因此告訴母親;涂妻怒火中燒,懷疑丈夫搞外遇,報警「抓猴」。 查無事證 裁定不起訴 涂妻會同警員趕抵現場,她先從門縫往內瞧,看到丈夫小腿以下赤裸,敲門約半小時後,涂某才開房門,他與涂女都衣著完整,房內床褥也大致整齊,垃圾桶與其他地方都找不到沾有體液的衛生紙等通姦證據。 涂妻堅持控告老公與涂女涉嫌妨害家庭,警方依法送辦,涂某在檢方偵訊時,矢口否認與涂女有性行為,他表示約涂女到汽車旅館是想向她借錢,但還沒開口,老婆就一直打他手機,沒有時間更無機會與涂女有親密行為。 涂女也否認姦情,指涂姓男子打電話約她到汽車旅館,表示有事商量,她到汽車旅館後,涂某一直在講電話,她看電視打發時間,2人什麼事都沒做。 檢察官調閱涂姓男子的手機通聯紀錄,發現他從當天傍晚近6點到6點43分,與老婆至少通了20次電話,此外還有許多通電話是與其他人的通聯,證實他當時在房間,一直在講電話。檢方認為2人雖共處一室,卻沒有具體的通姦事證,裁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