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9/0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柯姓醫生婚後53年,以分居近28年等理由訴請離婚,雄院認為柯與鄭姓女子同居生子,縱使被控通姦罪,因宥恕而判無罪,卻導致罹患癌症的妻子拒絕同居,柯應負最大過失責任,判決他敗訴。 柯姓醫生指出,46年間結婚後與妻子個性不合,分居迄今近28年,其原因部分是他婚外情,但是經過其妻同意。不料,這20多年來,其妻一再惹事生非,例如控告他傷害,又會同警方抓姦,原因是怕財產被奪,想多分點財產。 柯認為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並常因財產問題爭吵,形同仇人,以「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柯妻則說,兩造原本在臨海二路開設醫院,73、74年間,其夫利用她出國探視子女,認識鄭姓女子後,每月給她3萬元生活費,後來同居、生子,其夫甚至接鄭女和男友所生小孩同住,因而衍生抓姦、傷害等官司。 她又說,3名子女在新加坡,之後分別到英國、日本等地,就讀大學及醫學院,因開銷極大,所以出售新加坡的房屋,其夫指控盜賣房產並非事實。 承辦法官指出,柯妻分居是因其夫婚外情所致,並認為其夫應負較大責任,沒有理由請求分手,判決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