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5 從事代書工作的吳姓男子有外遇,太太邵姓女子擔心分不到房產,找小兒子共同毆打吳,取回房產權狀,甚至加以綑綁拘禁;這對怨偶最後離婚,邵女則因私行拘禁罪,經最高法院判刑8個月,減刑為4個月,緩刑2年確定。 至於吳的小兒子,因吳提起告訴後一直未到庭,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吳姓男子於1978年與邵姓女子結婚,育有二子一女,吳於4年前的5月17日晚間,帶走家中多筆房產的權狀資料,邵女不甘心,找小兒子幫忙奪回值錢的權狀。 邵女先找上丈夫外遇的對象,打探丈夫的行蹤,果然在5月20日凌晨找到吳,吳的小兒子生氣地以球棒毆打父親,再強押父親上車,邵女也出手毆夫。 母子倆聯手帶著吳到家中附近的竹林,毆打逼問所有權狀在那裡,吳供出放在租屋處,兩人押著吳取回。 雖然拿回權狀,邵女和小兒子仍不滿,把吳帶回家中,以球棒及拳頭毆打,小兒子還以紅色塑膠繩索綁住吳的手腕、腳踝,推入家中三樓的床鋪下。 後來吳以要睡覺,拜託兒子鬆綁,再趁妻兒不注意,寫下求救字條丟往隔壁鄰居三樓後陽台;但鄰居沒發現。直到同天下午,吳才獲釋,驗傷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