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10.09.07 劉姓婦人去年底背叛丈夫,與吳姓男子七度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被丈夫發現後坦承通姦,但吳完全否認,還稱他把劉當妹妹,不可能如此,但劉婦拿出日記稱,每次上賓館她都會紀錄,板橋地院依妨害家庭判處吳姓男子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院調查,52歲的吳姓男子與劉姓婦人及其丈夫相識4、5年,但吳卻多次私下找劉婦出遊,從去年底兩人開始通姦,一直到今年三月十九日,劉婦之夫發現妻子行蹤成謎,等妻子回家後逼問,劉婦才坦承與吳發生關係。 劉婦之夫知道妻子外遇後相當難過,甚至數度表達輕生之意,劉婦為了彌補自己犯下的過錯,同意向丈夫自白,並把內容錄製成錄音帶,並願意到法院出庭作證,後來劉婦之夫對吳姓男子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全案在法院審理時,吳姓男子一開始只坦承曾與劉婦外出爬山,否認通姦,接著又具狀告訴法官稱,他把劉婦當成自己的妹妹,但劉婦拿出自己的日常生活筆記本,裡面記載「98年12月14日大樹下☆」或是「大樹下開心配合演出」或「大樹OK」,劉婦說,從去年底到今年二月,共記載了七次,這是她與吳去深坑某賓館通姦的紀錄。 儘管吳辯稱劉婦將日記本倒填要誣陷他,但法官根據吳、劉兩人的通聯與基地台訊號紀錄,比對兩人住處及賓館地圖,認定兩人有通姦的事實,昨天依妨害家庭罪判處吳姓男子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