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地院】 2010.09.08 在大學任教的吳姓女子與弟弟同住一棟公寓,吳女持家任勞任怨,但吳的丈夫趁妻不在家時,與弟媳交往甚至發生關係,妻氣得提告,台北地院判決丈夫應賠償吳女100萬元。 吳的丈夫經營國內頗具知名度的托兒所,年所得高達數千萬元,而吳女亦在國內大學任教,兩人的社會地位都相當高,在丈夫與弟媳通姦後,吳女已與丈夫離婚。 吳女指出,她與弟弟一家人原本各住同棟公寓的四、五樓,互相有照應,但丈夫竟然趁她與弟回娘家時,與弟媳偷情,兩人還外出吃大餐,前年弟媳在家庭會議中,坦承這段姦情。 吳女認為自己對丈夫的感情始終如一,用情至深,努力提升家人的物質生活水準,為工作辛苦奔波,丈夫竟然背叛她,對她的心理造成極大影響,她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慰撫金。 丈夫抗辯目前少子化,自己的事業受到影響,收入大幅減少,但法官認為,吳的丈夫名下仍有多筆不動產,頗具資力,判決吳的丈夫賠償前妻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