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9/10〔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 劉姓女子與吳姓男子在台北縣深坑鄉「大樹下汽車旅館」偷情,劉女丈夫發覺妻子形跡可疑,偷翻妻子筆記發現內容竟記載「大樹下開心配合演出」、「大樹OK」共7筆偷情日記,丈夫盛怒下對吳某提出告訴,板橋地方法院昨依妨害家庭罪,判吳某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49歲的劉姓女子自98年12月起至今年2月止,與吳姓男子在台北縣深坑鄉「大樹下汽車旅館」偷情,劉女丈夫發覺妻子形跡可疑,遂到房間偷翻妻子筆記本,竟發現筆記內記載了「大樹下開心配合演出」、「大樹OK」共7筆偷情日記,丈夫不斷逼問下,妻子坦承偷情。 劉夫得知實情後,盛怒下對妻子與吳某提出告訴,後對妻子撤告。吳某否認犯行辯稱,他把劉女當妹妹看待,因此劉女經常向他抱怨婚姻、生活及工作等問題,他都會婉轉地規勸劉女,但今年4月,劉女向他抱怨遭受丈夫極大壓力、丈夫還以死相逼,過不久劉夫就提出告訴。 吳某認為,劉女是為了撫平丈夫的情緒,才會做不實陳述,且根據兩人通聯紀錄,雙方通話基地台位置,兩人未曾同時出現在「大樹下汽車旅館」,又筆記本可能是劉女事後才填補上去,不足為證。 法官審理認為,觀察兩人通聯紀錄,劉女經常向吳某訴說私密問題,可見兩人關係匪淺,且通聯時間都集中姦情日,再觀看證詞內容,不但沒有荒謬矛盾之處,更與筆記本及通聯紀錄相符,又筆記本用筆筆勢、書寫字跡等特徵,都無法證明是事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