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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國際徵信-真實案例
•左援劉墉右引羅素 通姦輕判

自由時報 2010/11/24〔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

新竹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一起通姦案,承審法官邱忠義左援名作家劉墉文章、右引婚姻大師羅素的論點,輕判「鳩佔鵲巢」的女子和姦夫。

判決書指出,三十七歲的被告郁男與二十三歲的林姓女子同在新竹市的便利商店上班,去年八月某天下午,兩人在郁男住所發生關係;同年九月某日凌晨,郁男妻子曾女會同警員,在住所查獲兩人衣衫不整,臥室內同床共眠。

法官審酌,被告郁男與告訴人曾女結婚、育有兩名子女,應對彼此的婚姻關係負有忠誠的維繫義務,法官引述作家劉墉「親愛恩愛憐愛」一文,「隨著年齡的增長,夫妻之間的情感,會由親愛,進入恩愛,步入憐愛。」認為這對夫妻雖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洽談離婚,郁男竟「耐不住寂寞的煎熬及性欲望的呼喊」,趁隙與林女在「舊愛巢」通姦,這種「鳩佔鵲巢」行為,對曾女是一大諷刺,也造成她感情上的難堪與傷害。

法官認為,被告兩人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出軌,印證了婚姻大師羅素的話:「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個伴侶有永久的幸福。」這與一般召妓或一夜情等「不帶感情只重感覺的性行為」不能等同視之,且被告兩人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應從重量刑。

法官:重判無法保護婚姻

然而,法官另探求刑法通姦罪立法意旨,在避免夫妻感情破裂,促進夫妻雙方家庭及婚姻和諧,保護婚姻關係或制度。這個觀念也藉由《公民與政府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宣示,確認各國應有確保家庭及婚姻關係機制。

法官認為,告訴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在先」,被告兩人反而可能因通、相姦行為的入罪而患難與共,萌展進一步情愫,甚至可能「出雙入對,一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再從重量刑,實在無法達成通姦罪保護婚姻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後決定判郁男有期徒刑四月,林女三月,均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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