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 2011/01/09【記者廖慧娟/綜合報導】 大陸針對《婚姻法》公布新司法解釋,法界解讀內容,認為加強對受害配偶的保障,也限制第三者從不倫戀中獲得經濟利益。只是能否讓第三者絕跡,見仁見智。 社會變遷與影視作品的寫實探討,逐漸「美化」婚外情,對第三者的稱呼從淫婦、情婦、二奶變成略顯俏皮的小三,甚至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也針對「小三索賠」做說明,令人不免懷疑法律真能遏止第三者歪風? 《新民周刊》報導,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部分適用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其中,關於「小三」權益的第2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被法界解釋為「第三者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權」,因而引發廣泛爭議以及無數的口水戰。 管家務事 法律越位 而在各界徵求所得到的意見,還未被立法機關採用之際,2010年12月即出現相關判例。北京朝陽法院以夫妻共有財產為由,讓妻子追回部分已支付給「小三」的財產。 瀟瀟(化名)與王先生結婚多年,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她出國進修期間,王先生與第三者曉蘭(化名)發生不倫戀,並多次匯錢到第三者曉蘭的帳戶;分手時,2人還找律師簽訂《分居協定》,並分配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的收入及共同財產。 事後曉蘭卻控告王先生不履行《分居協定》,欠她2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利息,法院判曉蘭勝訴。 但3個月後,「正妻」瀟瀟卻據此控告「小三」曉蘭,表示老公給的2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他僅有一半支配權。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瀟瀟主張有理,判第三者曉蘭返還屬於瀟瀟的10萬元。 這個判例也獲得不少法院及法界人士支持;但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第三者被追究侵權,僅能治標不治本,畢竟婚姻愛情是人性與道德、價值觀的問題,「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配偶權保障 止於學術討論 大陸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會,2010年11月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舉行。 身兼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表示,婚姻法學專家正熱烈討論的「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擾婚姻關係的責任:「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失的一方有希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 這席針對第三者索賠權的談話發表後,立刻在網路上引發討論及論戰,夏吟蘭事後接受專訪時表示:「在海口的會議上,他們(記者)採訪我,是談關於家庭暴力的問題。我一直關注家庭暴力這個領域,但可能在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涉及到第三者介入,而我更多的是從家庭暴力的角度講這些話的。」 夏教授認為,有關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的問題,目前並未在立法時納入,純屬學術討論。 早在2001年公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對配偶權是否應該納入保護,就曾有過激烈辯論,法界意見分歧頗大,最後並未在法條中明訂所謂的「配偶權」保護。 權利未界定 保護難入法 部分學者認為,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增訂總則第4條,明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配偶權的保護還有所欠缺。但也有學者反對配偶權的設置,認為法律沒必要越界,更沒必要管起夫妻間的事情。 對當年引發的討論,夏吟蘭教授回憶:「當時的情況,確實是有爭議,比如說,對於配偶權到底應該怎麼寫、寫哪些、它的範圍有多大……這些都是有爭議的。」以她的觀點來說,就像《拆遷條例》修改時,與「公共利益」的界定遭到各界反覆議論相同,要在法律中保護「配偶權」,需先明確界定配偶權的概念。 婦權保障 保守消極 大陸的《婚姻法》被一些專家學者稱為「婦女權益保護法」,雖然許多概念是從保護女性權益的角度出發考量,但具體規定則秉持相當保守、慎重的態度。 如《婚姻法》僅規定2種違反夫妻義務的情況,可導致離婚損害賠償。依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亦即被告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時,其配偶才能申請賠償。除此之外,對其他達不到同居程度的通姦行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均不能獲得賠償。 長期進行婦女問題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回憶,「當初我國立法部門在2001年出台(公布)《婚姻法》修正案的時候,因為考慮到第三者中有些是被迫的、不得已的情況,所以往往是明確了婚姻中的過錯方的責任,而免除與之通姦的第三者的責任,但這不符合法律上規定: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責任的法條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