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1/01/25 1名男子與已婚女子偷情被抓到,男子與已婚女子的丈夫簽下本票,約定賠償新台幣50萬元和解。黃男認為當時受脅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但是法院駁回黃男的請求。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北市1名黃姓男子與1名朱姓已婚女子發生婚外情,去年3月兩人相約在台北市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約會,朱女的丈夫龔姓男子帶著徵信業者、警察,當場抓到兩人在車內偷情,並拍到兩人下半身赤裸的畫面。 警察將3人帶回派出所後,黃男與龔男兩人經溝通協調後,簽下50萬元的本票,達成和解。但事後黃男未依約給付賠償金,龔男憤而提告妻子與黃男刑事的通姦罪,法院判兩人各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但黃男認為當時是遭到龔男與徵信業者脅迫下才會簽訂本票,且辯稱員警未依正當程序,容任龔男的恐嚇行為,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在民事部分,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黃男敗訴,黃男不服上訴至二審。二審合議庭認為,當天雙方簽本票時,就算沒有員警在旁見證,但黃男若有遭受恐嚇的情況,應可立即呼叫員警協助,但黃男並沒有任何請求員警協助之意,因此不認定黃男遭受脅迫。法官駁回黃男的請求。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