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1-02-10〔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不見得未婚! 苗栗縣50歲張姓婦人,與同齡鄭姓男子交往,鄭男出示身分證表明單身,她信以為真,與他上床,被鄭妻控告妨害家庭。苗栗地檢署調查發現,鄭男與妻子曾經離婚,後來又辦理公證結婚,但未登記,卻刻意隱瞞。因此認為張女是在不知情下與鄭男性交,對她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鄭妻是在去年6月底,發現丈夫的手機通聯紀錄有異,追問後才知道枕邊人出軌。原本鄭妻控告丈夫與張女妨害家庭,但後來撤回對丈夫的告訴。 被控告涉嫌與有婦之夫相姦的張女,向檢方坦承曾與鄭男兩度發生性行為,但否認相姦。她辯稱,鄭男出示身分證空白的配偶欄,說他沒有老婆,才會與他上床。 後來鄭妻到公司找她,出示公證結婚證書,證明她與鄭男的婚姻關係,她才知道鄭男已婚。 苗檢查出,鄭男91年在台北地方法院公證結婚,並曾在93年改名及更換身分證統一編號。他告訴檢方,為了財務問題,曾與妻子離婚,後來又去公證結婚,但沒有辦理登記,張女剛開始時並不知道他有老婆。 檢方因此採信張女說詞,認為她事後才知道鄭男已婚,並非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發生性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