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1/03/30 王姓男子發現妻子與公司男同事發生婚外情後,要求男同事不准與妻子聯絡並簽下協議書,但男同事仍寄電子郵件給妻子。法院認定男同事違約,需賠償新台幣30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北市王姓男子與交往10餘年的陳姓女友結婚後,隔年妻子就趁丈夫出國時,與江姓同事發生性關係。王男發現後,與男同事到律師事務所談判、簽訂協議書,要求男同事賠償100萬元,且不得再與妻子連絡,若違反協議需賠2倍罰金。 簽完協議後,丈夫發現男同事不但未給付賠償金,還不斷用電子郵件與妻子聯繫,認為男同事違反協議,狀告法院,向男同事求償300萬元。 男同事辯稱,原告承諾簽訂協議書後,不會對他提起刑事告訴,但事後卻對他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且協議中規定不得與妻子往來,剝奪他的人身及通訊自由權利,違反公序良俗,認為協議書無效,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原告與妻子兩人在有婚姻關係期間,夫妻間本來就負有忠實義務,因此協議規定他人不得與妻子聯絡,未違反公序良俗,認定協議有效。法官判決男同事敗訴,需賠償原告300萬元。全案可上訴。